莱士:总检察长授权下.官员可“合法监听”

(吉隆坡29日讯)新闻、通讯及文化部长拿督斯里莱士雅丁说,根据199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252条文,在总检察长的授权下,执法和调查官员有权展开“合法监听”(lawful interception),条件是有关通讯或含有触犯上述法令的资料。

他指出,除了上述法令,也有其他法令允许执法或调查官员侦听,如1961年绑架法令(内政部)、1952年危险毒品法令及1988年危险毒品法令(国家反毒机构)、2009年反贪污委员会法令(反贪会)及2010年策略贸易法令(贸工部)。

莱士雅丁今日在国会下议院书面答覆行动党升旗山区国会议员刘镇东的提问时说,根据1988年通讯与多媒体法令234条文,侦听是不被允许的。

“但该法令252条文却阐明,总检察长可以赋权执法或调查官员侦听,以获取资料调查有关案件,新闻部只能在上述情况下获准侦听。”

《星洲日报》

Share this article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Related Artic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