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不应该监视柔王储

柔佛州民主行动党对柔王储东姑依斯迈受到政治部监视的事件深表关注。

昨日,东姑依斯迈声称其手机遭窃听及举动受警方监控,而全国总警长和内政部必须就这项指责给予令人满意的答复

虽然东姑依斯迈偶有发表一些与国阵联邦政府不同的意见,但是这并不应构成他被监视的理由。

事实上,政府不应该鉴于市民的政治动态或看法而对他们施加监视。

在2012年和2014年,我在国会下议院询及赋权政府监视通讯的法律。掌管法律事务的部长南丝苏克里(Nancy Shukri)在2014年的答复中指出,只要总检察署认为有关信息抵触法律而予以批准,那么警方可监听有关通信。

而允许总检察署赋权警方监听通信的法律,包括《刑事程序法典》第116C条文、“1952年毒品危险法案” 第27A条文、“1961年绑架法案”第11条文、“2009年马来西亚反贪污委员会法令”第43条文、以及“2012年保安犯罪(特别措施) 法案”第6条文。

不过根据南希透露:“自2009年以来,当局并未监视任何政治人物。”

2012年,当时的新闻、通讯与文化部长拿督斯里莱士雅丁回答我类似问题时指出,“1998年通讯及多媒体法令”第252条文,赋权检察官可允许执法和调查单位,对于可能在该法律调查或违反法律的通信,作出合法的监视。

因此,民主行动党认为没有任何法律条文允许政治部监视东姑依斯迈和/或政治人物的通信,同时敦促政府就其监听举措作出交代。

(民主行动党柔佛州主席暨居銮区国会议员刘镇东,于2016年5月12日,在居銮所发表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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