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廖中莱,让我来替你复习《议会常规》
- 1 March 2017
- National, Institution

交通部长廖中莱昨日终于回应我提呈的《2017年陆路公共交通委员会(修正)法案》。可惜他未能从制度改革的面向认真看待我的私人议员法案,反指我“不怀好意”。
根据《星洲日报》报导,廖中莱宣称,政府在修改法令的时候必须根据国会和内阁的程序来进行的,并不能乱来。
马华公会在政策讨论上显然已经论述破产,拒绝面对问题的核心,只是以三言两语敷衍了事,然后透过扭曲、污蔑和人身攻击回应对手。看过廖中莱对媒体的发言,我有必要劝导廖中莱好好恶补《议会常规》,并了解基本的立法程序与常识,避免误导大众。
立法与修法本来是国会议员的职责,况且我是根据《议会常规》提出我的私人议员法案动议,寻求国会修订《2010年陆路公共交通委员会法令》,把首相署辖下的陆路公共交通委员会改由交通部主管,一切符合《议会常规》的程序和要求。
提呈到国会的法案一般分为“政府法案”与“私人议员法案”,前者由部长提呈,后者则是由非政府议员(包括执政党后座议员与在野党议员)提出的法案,两者都是符合《议会常规》的立法与修法途径。
内阁如何提出“政府法案”,当然有自己的一套程序,但廖中莱把非政府议员提呈“私人议员法案”的权利说成“乱来”,就彻底曝露了我国行政权的傲慢与霸道。
《议会常规》第49(1)、(2)条阐明,非政府议员可透过动议的形式,把私人议员法案带入国会,并附上立法说明,列出立法或修法的目的及理由。
第49(3)至(5)条则阐明,若私人议员法案获得国会通过,将被视为完成一读,并转交一名与该法案内容权责相关的部长接管,由该部长决定何时送交国会进行二读。
在该部长正式寻求二读前,国会不得对该法案进行下一步的立法程序。言下之意,有关部长可以借此优势把该法案搁置一旁,等同于让私人议员法案胎死腹中。这是我国行政与立法权力不对称的例子,但绝非唯一例子。
私人议员法案要在马来西亚国会闯关,其实非常困难,因为议事日程以政府事务为优先,私人议员法案动议往往不见天日,无法被辩论。加上《议会常规》第27(3)条阐明,部长可在7天前,或最快1天前(当议长认同该动议关乎公共利益)提呈动议,而非政府议员则需要在14天前提交,导致非政府议员的动议经常被挤到议事日程的底部,国会通常在处理完政府议案后立即休会。
我国国会开议以来,从未辩论任何私人议员法案,更不用说是表决通过。哈迪阿旺的伊刑法私人议员法案动议,曾在国阵巫统政府故意放行下,获得被辩论的机会,但哈迪要求展延辩论,这只能说是一个充斥政治盘算和考量的特殊个案。
在其他奉行西敏寺议会制的国家,包括英国、澳洲、印度等,都有私人议员法案成功获得通过的先例。这是马来西亚国会必须探讨的部分,如何给予非政府议员更大的立法权,避免行政机关完全主导立法过程,实现真正的国会改革。
我的私人议员法案动议,预料也没有机会获得辩论,但我更期待交通部长能够亲口说明,自己打算如何争取接管陆路公共交通委员会,打破我国交通部长不管公共交通的尴尬局面。廖中莱也要告诉国人,交通部接管陆路公共交通委员会的时间表。
廖中莱作为一名部长,必须要找回政策上的论述与对话能力。无论是交通政策,包括公共交通等,又或者是制度改革、国会改革的相关课题,如果廖中莱需要我替他补课,我随时愿意和欢迎。
(民主行动党全国政治教育主任暨居銮区国会议员刘镇东于2017年3月1日发表的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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