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镇东《陆路公共交通(修正)法案》辩论要点(二)

电子召车服务司机的权利宪章

合法化电子召车服务的用意应该在于保障司机的权益,可是政府的法案目前只针对电子召车服务商,未对旗下司机的权益多加着墨。

政府决定让电子召车服务商实行 “自我管理”模式,也就是说政府只会直接管制Uber与Grab等公司,司机则通通交由公司自行管理。

这或许为政府在管制上提供方便,但政府的法案也必须给电子召车服务司机法律地位和“权利宪章”,司机的权利有必要明文列出。政府也必须设置一套仲裁庭机制,在司机权益受损时,提供他们申诉的管道。政府也应该明定电子召车服务商的佣金上限为15%,主要是现有的20至25%佣金过高,让司机深感压迫。

以前经济不好时,街上会有更多人出来卖椰浆饭。就现在而言,经济不好时,会有更多人投入电子召车服务。司机才是最需要被照顾的群体,但法案对他们的权益竟然只字不提。

政府要求投入电子召车服务的车辆必须接受电脑验车中心(Puspakom)的检验,但该中心在垄断的情况下,其检验的有效性一直以来备受质疑。政府若真的重视电子召车服务的安全,必须同时解决类似于电脑验车中心垄断的制度问题。

我也希望政府借着这次的修法,把公共交通事务,包括电子召车服务的主管机关,从首相署改为交通部,让交通部长有更大的权责去全盘规划与管理我国的公共交通系统。

(民主行动党全国政治教育主任暨居銮区国会议员刘镇东于2017年7月26日在国会下议院辩论《陆路公共交通(修正)法案》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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